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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如何处理?

2007-8-31 1:08:05 www.lihuncn.com 作者:不详 浏览次数

  【案情】洪某(男)与郎某(女)1997年在外地打工时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1998年6月,洪某向郎某的父母提出结婚要求。郎某的父母告知洪某,郎某患有精神病,曾经接受治疗,但未治愈。洪某认为,郎某的精神病比较轻微,可以治愈,坚持与郎某结婚。两人于1999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郎某病情加重,经多次治疗未痊愈。郎某患病期间,丧失劳动能力,长期卧病在床,发病时经常损坏家庭财产,并曾打伤洪某。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2001年10月,洪某以郎某长期患病,两人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家庭负担沉重,婚姻关系难以继续维系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郎某不同意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精神病患者的生活、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是否判决准予离婚的关键是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愈。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对方在结婚前是否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夫妻一方的精神病经治不愈(适用于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情况)或者久治不愈(适用于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的情况),即可以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确裂,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但“经治不愈”或者“久治不愈”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经治不愈是指经过一次治疗后未痊愈,还是经过多次治疗后未痊愈;久治不愈的时间标准如何把握,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只有按照一般人的理解确定。在本案中,郎某患精神病的时间从洪某向郎某的父母提出结婚时算起,至少在3年4个月以上,婚前及婚后经多次治疗均未痊愈,根据一般人的理解,可以认定为久治不愈,属于其他民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从郎某与洪某婚姻关系的现状看,由于郎某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两人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郎某在发病时经常损坏家庭财产,曾打伤洪某,同时由于为郎某治病,支付了巨额的医药费,家庭负担沉重,双方的正常生活和婚姻关系已难以继续维系。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因此,如果洪某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在对郎某的生活、治疗、监护等问题做妥善的安排后,依法可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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