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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
2007-8-31 1:08:04 lihuncn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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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潘某的丈夫周某租赁某处店面经营食品生意,原告翟某经营的店面在周某的隔壁,两人因此相识。2004年4月,周某因经营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35000元。周某出具借条,约定了利息并言明两个月后归还。同年6月,周某、原告结伴去外地进货,途中发生车祸,周某死亡。周某死亡后,其妻(即被告)清点了周某经营的商店货物并移转他处掌管。原告因35000元逾期未得到清偿,遂以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35000元债款。
诉讼中,被告称自己对周某经营及借款情况不知道,但未提供任何有说服力的证据。另从其他方面了解,潘某、周某夫妻关系无不和睦情况,小工也曾将周某经营所得的营业款送到潘某、周某家中。法院查明,周某经营食品生意所用本金是周某、潘某的多年积蓄,潘某无经常性工作,家庭生活开销主要从周某的经营收入中支付。被告认为自己无力偿还现金,自己处有周某店内存货价值计50555.37元,愿意以物抵债。原告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要求被告归还30000元,但只愿接受部分债款以物充抵。
因双方调解不成,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应偿还原告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遂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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