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实际上,立法精神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是采用鼓励的态度。但由于夫妻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与合同法的财产属性有所区别,当事人在订立相关婚前、婚内财产协议时,往往不明确、操作性不强,因此,由律师代为起草婚前、婚内财产协议应当是相当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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